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建輝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被告李建輝之住居所,致本
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
,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應補正提出107年5月24日聲請參加訴訟狀繕本1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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