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茹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秀茹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43公克(鑑驗使用0.010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466號、99年度毒偵字第653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99保管字第03222號)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43公克,鑑驗使用0.0106公克,驗餘淨重0.4194公克),有該局於99年4月12日出具之檢體編號DE-9906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均應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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