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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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訴外人 黃偉桓 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訴外人黃偉桓於92年12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100,000元,並於約定帳戶內循環使用,其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16日起至93年12月16日止為期1年,期滿得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詳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所載),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9,092元及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8年6月1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68│全部│甲○○││││││││││││││└──┴───┴────┴───┴───┴─────┴─┴──┴──┴────┴─────┴────┘┌─────────────────────────────────────────────────────┐│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1588│花蓮縣吉安│仁義段│住家用、│一層41.52│83.04│陽台│7.28│平方公尺│全部│甲○○││││鄉仁里十三│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41.52││││││││││街51巷9號│地號│土加強磚│││││││││││││造、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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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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