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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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奕檣 被上訴人即原告 褚秀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4,3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即(73㎡×11,400元/㎡)+(324+1,581+795+1,136+564+135+15+114)㎡×440元/㎡)=2,884,36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復未提出上訴理由,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及委任狀,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怡伸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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