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乙○○己○○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保證書第五條之記載,當事人係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既非法定專屬管轄事件,當事人又以合意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管轄,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B書記官曹秋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