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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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四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八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