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禁藥貳箱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禁藥2箱係被告林金義(業經緩起訴確定)犯罪所得之物,應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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