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3160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權之依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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