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103年度偵續字第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菜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美玲因恐嚇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35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8月26日確定,104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菜刀貳把(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328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曾美玲因上開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
35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03年8月26日確定,嗣於104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嗣於104年11月23日死亡),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菜刀貳把,係被告曾美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2328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