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 黎依庭 即 黎芳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之母 蘇葉 、聲請人前配偶 陳志鵬 (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及長女 陳惠瑜 之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就補正狀所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房租、生活費、伙食費、油資、雜支及稅賦等共27,506元,提出適當單據佐證。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四、聲請人主張協商成立後因薪資減少而無法負擔每月協商金額致毀諾等情,請說明開始履行繳款之時點為何?又何時薪資有所變動?至何時無法負荷而毀諾?並提出具體證明。
五、聲請人具狀以「聲請人之母要求聲請人申請貸款,才願意協助照顧聲請人子女」等語作為債務形成原因,其具體情形為何?聲請人應詳為說明。
六、請說明是否已遭法院強制扣薪,若有,請提出每月扣薪之數額及證明,並就扣薪開始之時點加以敘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