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 王淑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素蘭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而言。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此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判決、本院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2號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案列:101年度重再字第40號),依首揭規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業由本院另為裁定移送最高法院審理,聲請停止執行亦應由最高法院審理,其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最高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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