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94號聲請人義統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相對人 李明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之日期,並應載明年、月、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相對人李明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