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48號上訴人造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昇訓 即昇興工程行因102年度建字第34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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