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 趙傳亨 即海興能源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龍翔 即番薯厝小吃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天仁聯配與海興能源行之同一性。
二、請提出番薯厝小吃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顏龍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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