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啓榮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啓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案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本件經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每公升0.26毫克,已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猶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道路上,依其自陳係自臺中市○○道○號經仁愛路往彰化縣芳苑鄉住處方向行駛,漠視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考被告本件酒後駕車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低須繳納金額(違規車種:小型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之情形),最低須繳納29,000元之裁量標準,本罪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2月),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7年度偵字第2869號││被告洪啓榮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1巷26弄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啓榮於民國107年3月10日下午1時10分許,在臺中市○○○○○路某工地,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安全,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行經彰化縣○○鎮○○路○○○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散發酒味,並對洪啓榮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4時51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啓榮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書記官吳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