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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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①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八百四十四萬九千七百四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六萬二千三百六十元;②原告乙○○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二千七百七十六萬七千二百一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