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影本。
⒉依債務人提出之皇家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影本所示,其每
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5,361元,與債務人所陳每月薪資32,000元乙節不一致,請據實陳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所得情形(包含正職與兼職所得)、工作內容,並提出97年度全部所得扣繳憑單、自95年7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自95年7月迄今之勞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
⒋說明債務人自95年7月迄今之證券(含股票、期貨等)交易情
形、獲益情形及交易所得作何使用,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5年7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債務人於97年9月6日陳報狀稱無扶養其父母,復於97年12月
31日補正陳報狀之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明細表中記載父母扶養費每月6,442元,請據實說明債務人是否支付扶養費用?其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⒍說明房貸借款人既係債務人之母,而非債務人本人,何以由債
務人負擔該房貸?⒎說明債務人之弟 華清超 目前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所得情形?其
是否與債務人分攤住宅費用(即房貸及管理費)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日用雜支)?如未分攤,請說明其理由。並提出95年7月迄今之管理費繳費明細、97年1月迄今之房貸繳納明細、華清超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全部所得扣繳憑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