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5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上列聲請人為聲請相對人永彤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惟永彤興業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 侯文進 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派清算人,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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