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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