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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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黃琦清 (即 黃金 和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黃金和 於民國(下同)92年7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7月17日至93年6月30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黃金和於民國92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元,並應給付月息二分之利息,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及利息,惟黃金和已於96年1月17日死亡,相對人黃琦清為黃金和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6號民事裁定(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附表:97年度拍字第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140│建│││47│全部│黃金和│├──┼───┼────┼───┼───┼────┼─┼──┼──┼────┼─────┼────┤│002│花蓮縣│花蓮市│主商││1140-1│建│││1│全部│黃金和│└──┴───┴────┴───┴───┴────┴─┴──┴──┴────┴─────┴────┘┌─────────────────────────────────────────────────────┐│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8│花蓮市○○○○○段11│住商用、│一層28.39│123.98│││平方公尺│全部│黃金和││││街57之6號│40地號│鋼筋混凝│二層42.63││││││││││││土造三層│三層42.63││││││││││││樓│騎樓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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