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2月間某日迄同年月23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1號(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並宣告緩刑確定在案。茲其緩刑已遭撤銷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確定在案,其緩刑已遭撤銷確定,就其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應予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