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洪怡穎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6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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