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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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王一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零壹元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高美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