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原告鈺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焜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美術館間因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萬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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