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90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江哲雄 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