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2010號抗告人 陳英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謝福妹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28號裁定:本件應由 范振鴻范依婷范綱弦 為陳雪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復於103年10月2日以103年度續字第1號判決駁回伊繼續審判之請求,前後矛盾,令人無所適從。本件程序進行,伊均依原法院指示行之,並無逾期,原法院以逾期為由,裁定駁回伊之上訴,顯非適法。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抗告人就原判決係受勝訴判決,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其上訴應屬不合法。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上訴為由駁回其上訴,理由雖有不同,然其結果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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