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陳英樓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盧秀蓮 被告 范振鴻 (即 陳雪櫻 之繼承人)
范依婷 (即陳雪櫻之繼承人) 范綱弦 (即陳雪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范振鴻、范依婷、范綱弦為被告陳雪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2項、第17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陳雪櫻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范振鴻、范依婷、范綱弦等人,此有原告所提被告陳雪櫻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為憑,依上說明,應由范振鴻、范依婷、范綱弦承受訴訟,因其三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聲請裁定命范振鴻、范依婷、范綱弦為被告陳雪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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