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偉益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國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偉益鋼模有│永豐銀行蘆│98年11月30日│750,750元│0000000000││││限公司陳美│洲分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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