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乙○○
丙○○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丙○○、甲○○為聲請人 劉月卿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劉月卿業於民國99年8月20日死亡,並由乙○○、丙○○、甲○○等人為其全體繼承人,有聲請人劉月卿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正本3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劉月卿之繼承人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以職權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