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4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彭水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5年12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2│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1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3│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2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4│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3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5│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4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6│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5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7│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6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008│彭水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6年7月23日│38,000元│HC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