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惠蘭受刑人李宥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李宥增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楊惠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三、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