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020號債權人 梅芳瑄 (原名: 梅氏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正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明確,故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最後應付款之翌日起算,或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並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