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60號債權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許紹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許紹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許紹睿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刑事判決書影本等)、已催告許紹睿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附詳細明確之計算表,敘明金額、依據)。經本院民國110年
9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