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98號債權人 楊衍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綺珮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請求標的),刪除贅語或錯誤(刪除「自簽發本票日」等字)、敘明重覆聲請執行名義之原因?另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或影印清晰之影本、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22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債權憑證等影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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