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雯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雯晴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03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