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禾勝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大麻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禾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8、18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經警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至3「毒品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4之大麻1包,經警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分析,鑑定結果檢出大麻成分等情,有如附表編號4「毒品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是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毒品鑑定書保管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1.1090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947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8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7317號偵查卷第97頁)108年度青字第247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7317號偵查卷第95頁)2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約1.306公克、驗餘總淨重約0.465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偵查卷第109頁)109年度青字第5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偵查卷第103頁)3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約0.803公克、驗餘淨重0.615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偵查卷第111頁)大麻1包(毛重約0.529公克、驗餘淨重約0.3572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9年4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偵查卷第115頁)109年度青字第57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979號偵查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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