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凱文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業於民國111年11月5日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10條、第28條,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2月14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180788號函、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堪信為實。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遠方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係就董事任期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第28條僅係對章程修訂日期為修正,均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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