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99年1月4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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