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抄閱財務報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2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 律師
陳俊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抄閱財務報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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