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857號、109年度執字第12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俊榕因肇事逃逸、詐欺、妨害自由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至附表編號2至9所示部分,均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此外,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9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7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加計編號8、9後之總和(有期徒刑8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不盡相同,犯行模式亦有異,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2、3、4、6、7、
9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俊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16日│104年3月4日│104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5215號│偵字第126號│偵字第12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事實審││1324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6年3月8日│106年3月8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判決││1324號││││├────┼──────────┼──────────┼──────────┤││判決│105年9月19日│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4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4575號(編號1至│第14063號(編號1至│第14063號(編號1至│││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108執更1152】,刑│【108執更1152】,刑│【108執更1152】,刑│││期105.10.23~112.5.10│期105.10.23~112.5.10│期105.10.23~112.5.10│││)│)│)│└────────┴──────────┴──────────┴──────────┘┌────────┬──────────┬──────────┬──────────┐│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10月││││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10日│105年1月25日~26日│104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26號│字第949號│第75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2│107年度訴緝字第13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7年7月30日│107年9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2│107年度訴緝字第136││判決│││號│號││├────┼──────────┼──────────┼──────────┤││判決│106年8月24日│107年8月27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4063號(編號1至│第13995號(編號1至│第18377號(編號1至│││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108執更1152】,刑│【108執更1152】,刑│【108執更1152】,刑│││期105.10.23~112.5.10│期105.10.23~112.5.10│期105.10.23~112.5.10│││)│)│)│└────────┴──────────┴──────────┴──────────┘┌────────┬──────────┬──────────┬──────────┐│編號│7│8│9│├────────┼──────────┼──────────┼──────────┤│罪名│詐欺│妨害自由│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6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7日~28日│104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7552號│偵字第54號│偵字第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6│105年度訴字第424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9年4月22日│109年4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6│105年度訴字第424號│105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0月22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8377號(編號1至│第11502號(刑期113│第12014號(刑期│││7已定刑有期徒刑6年│.11.11~114.5.10)│112.5.11~113.11.10)│││【108執更1152】,刑│││││期105.10.23~1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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