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游子誼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244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子誼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以本名「游子誼」之帳號,在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上,向不特定人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臺北大巨蛋之門票2張(下稱系爭2紙門票)。又警員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聯繫後,發現被移送人將每張原價新臺幣(下同)400元之門票,以2,000元轉售,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000元以下罰鍰。」,依該條款之規定,行為人必須於最初購買遊樂票券時,非供自用而購買,嗣並有轉售圖利之行為,始能該當上開條款之構成要件,而予以處罰。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有轉售系爭2紙門票之事實,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所自承,惟辯稱:我有4張2023年棒球亞錦賽門票,我自己手動用電腦搶得,一張單價400元。我是幫朋友搶購,我轉售系爭2紙門票前,沒有用相同方式販售票券,前2張門票是以原價讓給自己的朋友等語,是難僅憑警員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聯繫後,被移送人願以2,000元轉售之情,逕認被移送人於購入之初即有轉售圖利之意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移送人自始非供自用而購買上開票卷,則難認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又被移送人上揭行為既經本院為不罰之諭知,是扣案之系爭2紙門票即無須沒入,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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