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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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順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