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邱創辰 被上訴人 邱昌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5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