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吳見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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