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方永春
聲 請 人 方秋河
聲 請 人 方秋泉
聲 請 人 方明雄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朱俊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 陳春發 之繼承人、 陳春明 、 陳榮吉 、
陳金松 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春發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春發之繼承人姓名、住址,並附該等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被繼承人陳春發之繼承人姓名住址後,應補正提出記載
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