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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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 李惠芬 、田○○回復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2040
  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引(含民國107年
  4月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
  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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