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張梅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柒萬柒仟零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收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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