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8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又關於刑事案件確定日之認定,如係得上訴之案件,被告或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當日之晚間12時前,未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書狀,該案即告確定;換言之,在前案上訴期間屆滿當日之晚間12時前另有其他犯罪行為,仍屬刑法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前所犯併合處罰之他罪,後案如經判決確定,即得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另附表所示之7罪中,最先確定之案件即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7315號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98年1月1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3025號判決之記載,受刑人係於
98年1月12日12時許所犯,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則該罪尚在前案確定日之晚間12時前,揆諸前揭說明,即已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本院自應就包括該案在內之附表編號1至
7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毓琦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2日│97年11月19日為警│96年11月9日│97年10月30日││││採尿時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606號│偵字第316號│字第33005號│字第3121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實││7315號│372號│2630號│248號││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98年3月13日│98年2月23日│98年3月13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第│98年度審易字第││決││7315號│372號│2630號│248號││├────┼────────┼────────┼────────┼────────┤││判決確定│98年1月12日│98年4月14日│98年3月23日│98年4月6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31號│字第5826號│字第6422號│字第6511號│└──────┴────────┴────────┴────────┴────────┘┌──────┬────────┬────────┬────────┬────────┐│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14日│98年1月1日│98年1月12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44號│偵字第755號│偵字第179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實││971號│1454號│3025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16日│98年6月19日│98年7月24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決││971號│1454號│3025號│││├────┼────────┼────────┼────────┼────────┤││判決確定│98年5月11日│98年7月13日│98年8月17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第8033號│字第8932號│字第1307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