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元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營偵字第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政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8至第10行「自103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起,在臺南市○○區○○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2時許,」更正為「自103年2月20日晚上8時許起,在臺南市○○區○○路某餐廳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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