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訴人甲○○
乙○○ 高炳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淑閔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九○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葉賽鶯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